文章来源:爱问保险 爱问保险 【保险观察】 6月23日,北京银保监局官网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 通知称:近期,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方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销售等行为日益普遍,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较多。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多个主体,多种销售模式,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那么,什么是“实质重于形式”,应如何区分,又该如何落实呢? 1 - A I A S K I- 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 (一)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销售活动,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提供的投保链接自主完成在线投保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等方式,发布普及保险知识或产品测评等内容的短视频,引导消费者私信联络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的,应符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三)保险机构利用直播软件或网络平台直播推介和宣传保险机构、保险理念、特定保险产品等,组织所属从业人员邀请潜在消费群体参与,由从业人员对接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的,应符合相关产品销售管理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应参照产品说明会管理,并留存直播录像。 2 文章来源:爱问保险 转载声明: 本文为转载发布,仅代表原作者或原平台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我方观点。亚太菁英传媒及旗下澳洲门户网(ozportal.tv)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或有适当删改。对转载有异议和删稿要求的原著方,可联络info@ozportal.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