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门户网 首页 热点资讯 查看内容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的责任边界分析——以网络服务提供者 ... ...

2022-9-1 20:58| 发布者: 摄影数码| 查看: 3382| 评论: 0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家


许嘉航


百度公司资深法律顾问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主观过错认定,法定义务


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短视频软件服务在众多APP应用和服务中脱颖而出,成为最新的爆发点。短视频是一种视频时长较短、以秒计时的视频种类,主要依托于智能移动终端的快速摄制和美化渲染编辑技术,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现实时分享,是拍与传无缝对接的新型视频形式。与长视频相比,短视频具有取材广泛、剪辑便捷、传播速度快以及传播范围广等特点。这些与生俱来的优势,使得短视频获得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备受用户欢迎,获得了良好的市场效应。【1】据QuestMobile此前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2018半年度报告》显示,短视频的月活跃用户规模已经达到5.04亿,同比增幅103.1%,远超移动视频行业其他几个领域。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更是触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当下的短视频服务商的责任边界是什么?短视频平台上侵权视频俯拾皆是,犹如招展的“红旗”一样鲜艳,以至于随意浏览该视频的普通用户也能轻易辨别,可推定短视频平台对侵权作品应当是明知的,但平台并未采用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作品进行监测或审核,从而避免大量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平台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短视频的问世再次把“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推向焦点。本文将从我国“避风港”规则、“红旗”标准适用问题,短视频平台的法定义务,是否应采取事前必要技术措施以及短视频平台商如何应对侵权问题等角度,尝试分析短视频平台方的责任边界。


“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


在充分考虑现有国情和网络环境下,我国于2006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设定了“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自确立至今,经历了一系列新技术成果的冲击和挑战,从未被搁置、修改或废弃,已成为我国网络环境版权保护制度下的一项重要规则。所谓的“避风港”规则,具体体现在《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避风港”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在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服务对象侵权行为,且在版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及时将侵权作品移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否则构成侵权的法律制度。该规则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免除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条款,一部分是“红旗”标准,即网络服务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条款。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家

转载声明:
本文为转载发布,仅代表原作者或原平台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我方观点。亚太菁英传媒及旗下澳洲门户网(ozportal.tv)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或有适当删改。对转载有异议和删稿要求的原著方,可联络info@asianpacificelites.com。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码下载澳洲门户APP

© 澳洲门户网 版权所有

返回顶部